根据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[教体艺(2007)8号]关于实施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通知。因病(如心血管系统疾病和运动系统和其他疾病)或残疾学生,需提交长春市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书证明,或我校医院单位证明,体质测试中心核准后,可暂缓或免予执行《标准》测试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。
免于执行体质健康测试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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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携带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
或(我校医院核准签字或盖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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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测试前交予体质测试中心核查,
核准后填写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申请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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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初审:石赫 赵鹏宇 复审:孙宇航 终审:王明强 )